(2015)甘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涛诉被告鑫宇开发公司、于海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甘南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海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张海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常海泉,甘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南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开发公司)。法定代理人孟宪林。委托代理人韩利,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于海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春怀,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涛诉被告鑫宇开发公司、于海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4.00元,减半收取187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丛文权代理审判员 王喜亮代理审判员 马涌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乔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