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曾祥林与东莞市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林,东莞市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976号原告曾祥林,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代理人朱启勇,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企石镇东平村东平路段东正办公楼,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794007。法定代表人姚志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望开华,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林诉被告东莞市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告东莞市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因被告不服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社保工认字第GSRD220344026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15)东一法行初字第508号,该案与本案有关联且尚未审结,故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经审查,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陈志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冬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