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蔡忠诚、胡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蔡忠诚,胡燕,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蔡忠诚,胡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377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11号之二第二层204室,组织机构代码562646751。代表人:牟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雄,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少仪,该公司员工。被告:蔡忠诚,男,1971年6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胡燕,女,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在本院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蔡忠诚、胡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与被告蔡忠诚、胡燕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偿还了到期借款及违约金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为543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慧珊人民陪审员 李福大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婉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