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3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吕国付申请执行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付,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3113-3号申请执行人:吕国付。被执行人: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3幢2层A223室,组织机构代码05120808-4。法定代表人:丁强生,职务总经理。本院作出(2015)年包执字第03113-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因该公司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