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柴某甲、柴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柴某甲,柴某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张某诉被告柴某甲、柴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庞某,男,汉族,1947年5月5日出生。被告柴某甲,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柴某乙,男,汉族,1967年4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洋利,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柴某甲、柴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5日以第一被告身份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吴红玉审 判 员 张红梅助理审判员 任梦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俐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