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柴某甲、柴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柴某甲,柴某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张某诉被告柴某甲、柴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庞某,男,汉族,1947年5月5日出生。被告柴某甲,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柴某乙,男,汉族,1967年4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洋利,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柴某甲、柴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5日以第一被告身份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吴红玉审 判 员  张红梅助理审判员  任梦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俐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