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吴耀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袍催字第9号申请人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化学工业园区长丰河路309号。法定代表人吴耀军。申请人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华夏银行绍兴分行袍江支行、出票人为绍兴市佳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50000元、汇票号码3040005122410655、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8日、到期日为2015年12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盛 跃代理审判员 董 巍代理审判员 裘彬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