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邵志刚与盐城市南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志刚,盐城市南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邵志刚,居民。被告盐城市南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丁建勇,董事长。原告邵志刚与被告盐城市南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志刚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20元,依法减半收取11710元,由原告邵志刚负担。审 判 长 曹炜萍审 判 员 蔡福庆人民陪审员 朱艳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歆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