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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唐书琴与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书琴,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976号原告唐书琴,女,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木箱二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孟宪奇(系原告丈夫),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天津车辆段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王琪,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与万柳村大街交口(万柳村大街56号)。法定代表人郑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长忠,该公司法务部职员。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唐书琴与被告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唐书琴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书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为36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婉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