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新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新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98-1号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波。被告南京新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135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晨存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