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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与黄剑英、廖建华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黄剑英,廖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48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住所地:遂昌县。法定代表人朱香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剑英。被执行人廖建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剑英、廖建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丽遂商特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对被执行人黄剑英、廖建英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388号、南门路43号的担保房地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执行人黄剑英、廖建华所有的店面经本院三次拍卖流拍,一时难以变现。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黄剑英、廖建英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无相关信息反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4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4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春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