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特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苏国泉与朱虎伟、朱虎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特187号申请人苏国泉,男,汉族。申请人朱虎伟,男,汉族。申请人朱虎山,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苏国泉、朱虎伟、朱虎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葛丽萍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国泉与朱虎伟、朱虎山于2015年12月2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朱虎伟、朱虎山于2015年12月28日自愿赔偿申请人苏国泉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900元(已给付)。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次性了结,苏国泉不再要求朱虎伟、朱虎山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国泉、朱虎伟、朱虎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葛丽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