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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2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贾聪儒与被告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聪儒,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335号原告:贾聪儒,女,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瑞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贾聪儒与被告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聪儒诉称,2014年8月4日经中间人王广荣介绍,被告瑞麟公司向其借款22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半年,月息2.5%。2014年8月6日,被告向其支付了借款期间的利息33000元。2014年9月10日经中间人王广荣介绍,被告瑞麟公司向其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半年,月息2.5%。其通过建设银行将上述借款汇入孙瑞林个人账户。2014年9月14日,被告向其支付了借款期间的利息30000元。2015年3月,被告瑞麟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孙瑞林将上述两份借款合同收回,更换为一份420000元的借据,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孙瑞林个人出具了承诺,愿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上述债务,借据的日期倒签为2015年2月2日。2015年6月4日,被告出具承诺书,对前期420000元欠款进行了确认,孙瑞林、孙家俊承担连带责任。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现要求被告偿还其欠款本金420000元;被告向其支付借款利息16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瑞林系被告瑞麟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孙瑞林及被告瑞麟公司均无金融业务经营资格,孙瑞林以其个人或被告瑞麟公司名义对外借贷涉及人数众多,数额特别巨大,现众多债权人以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方式主张债权,孙瑞林虽在诉讼中死亡,但本案借贷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聪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52元,全额退还给原告贾聪儒。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袁 聪人民陪审员  千 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畅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