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宏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曲宁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宏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曲宁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5号原告:吉林市宏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铁南街永新小区二期北楼1-2层网点16号门。法定代表人:姜永财,经理。被告:曲宁宁,女,其他自然状况不详,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宏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曲宁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宏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宏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宏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淑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