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9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张国联与李进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联,李进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31-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联。被执行人李进功。申请执行人张国联与李进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9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