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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9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张国联与李进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联,李进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31-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联。被执行人李进功。申请执行人张国联与李进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9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