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学锋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21号罪犯陈学锋,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9)佛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学锋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学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陈学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学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财产刑475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学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两罪被判五年以上,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学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