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32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潍坊市丰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赵月灵、郑付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丰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赵月灵,郑付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3257-3号原告潍坊市丰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寿光市台头镇彭家道口四村。法定代表人赵少卿,董事长。被告赵月灵(亦用名赵月玲)。被告郑付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丰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月灵、郑付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寿丰商初字第325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671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同意从冻结的被告的银行存款中扣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告银行存款146715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