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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32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潍坊市丰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赵月灵、郑付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丰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赵月灵,郑付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3257-3号原告潍坊市丰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寿光市台头镇彭家道口四村。法定代表人赵少卿,董事长。被告赵月灵(亦用名赵月玲)。被告郑付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丰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月灵、郑付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寿丰商初字第325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671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同意从冻结的被告的银行存款中扣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告银行存款146715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