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宝兴、马卫娟等与孙卫、南通圣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兴,马卫娟,马卫金,孙卫,南通圣业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2054号原告陈宝兴。原告马卫娟。原告马卫金。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栋栋,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卫。委托代理人葛卫华,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圣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天生路228号。负责人张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小松,公司员工。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A15层室。负责人王金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小燕,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兴、马卫娟、马卫金与被告孙卫、南通圣业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兴、马卫娟、马卫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02元,由原告陈宝兴、马卫娟、马卫金负担。审判员 吴晓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慧慧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