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爱莉与浙江皇冠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皇冠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孙爱莉,马荣法,马荣根,苗传华,马彩英,马荣夫,马利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皇冠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高家墩村(长兴县雉城街道长和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爱莉。原审第三人:马荣法。原审第三人:马荣根。原审第三人:苗传华。原审第三人:马彩英。原审第三人:马荣夫。原审第三人:马利娟。上诉人浙江皇冠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爱莉,原审第三人马荣法、马荣根、苗传华、马彩英、马荣夫、马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浙江皇冠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在法定期间内提交部分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同意其缓交及免交,故再次书面通知其交纳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浙江皇冠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缴上诉费用通知书》后,仍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皇冠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龙代理审判员 顾月丹代理审判员 黄丽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