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张掖市山丹县嘉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以刚、党兴平、杜秀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山丹县嘉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以刚,党兴平,杜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丹县嘉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伯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以刚,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党兴平,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杜秀萍,山丹县居民。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以刚、党兴平、杜秀萍至今未全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以刚、党兴平、杜秀萍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昱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