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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刑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童建兵、邓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钟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建兵,钟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终1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童建兵,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1年9月28日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押龙游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钟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押龙游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邓某,无业。因吸毒于2015年1月14日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龙游县人民法院决定于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龙游县看守所。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童建兵、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钟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衢龙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建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二、被告人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三、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四、本案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童建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童建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童建兵撤回上诉的请求,依法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童建兵撤回上诉。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5)衢龙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 娟代理审判员  周永敏代理审判员  林素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万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