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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高飞与刘雪燕、王小铜、李梁、拜玉龙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刘雪燕,王小铜,李梁,拜玉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076号原告高飞男,汉族,1981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胜志、李淼,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雪燕,女,汉族,1979年1月14日出生。被告王小铜,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被告李梁,男,汉族,1962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拜玉龙,男,回族,1963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飞与被告刘雪燕、王小铜、李梁、拜玉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飞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雪燕、王小铜、李梁、拜玉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飞撤回对被告刘雪燕、王小铜、李梁、拜玉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高飞承担。审 判 长  马秀花审 判 员  韩旭朝人民陪审员  朱香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祁富霞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