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34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世萍与韩丽芳、河北岐山湖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萍,韩丽芳,河北岐山湖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鸿联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3487-2号原告陈世萍。委托代理人李超彬,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丽芳。被告河北岐山湖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临城县岐山湖。法定代表人韩丽芳。被告石家庄鸿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赞皇县院头镇齐家庄村南。法定代表人乔小妨。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萍与被告河北岐山湖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鸿联矿业有限公司、韩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做出了(2015)西民初字第03487、03487-1号裁定书。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陈世萍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保全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陈世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强四民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299号房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赵永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岭路191号彩虹源小区(东区)17-5-302号房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号)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刘蓓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东街149号九里庭院B10-2-901房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号)的查封;解除对被告河北岐山湖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城县北三岐村村东土地(土地证号:临国用(2013)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彦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翟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