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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蔡瑞华与钟新明、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瑞华,钟新明,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622号原告蔡瑞华,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王铁平、罗欢,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新明,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219号君嘉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9280889-1。法定代表人钟新明,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瑞华诉被告钟新明、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世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媛英、赵月如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钟新明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20日,被告钟新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张,约定借期2个月,从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10月19日,自作主张自作主张按日息150/天支付借款利息以及日息1500/天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并在借条上加盖公章。2015年10月7日,被告钟新因资金周转困难再次向原告借款26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承诺在2015年11月7日归还,被告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对该笔款进行担保,并加盖公司公章。两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特向贵院起诉。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1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钟新明、江西省合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蔡瑞华415000元及利息(从2016的2月1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定于2016年2月4日以前归还50000元,同年4、5月底以前各归还120000元,余款125000元,定于2016年6月底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7708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6874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张世敏人民陪审员  刘媛英人民陪审员  赵月如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