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9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力维与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维,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101号原告张力维,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深圳棒约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1号204室,组织机构代码07115713-6。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职务不详。原告张力维与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振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蒙舟、人民陪审员刘茜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力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力维诉称,2014年3月6日原告应聘到被告处工作,担任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凯德广场2楼咖啡陪你门店店长,月工资4550元。双方约定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工资,现被告拖欠工资未付,且从2014年10月起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014年11月及2015年1月从原告工资中扣除了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被告也应予以返还。原告2015年2月4日结婚,应享受婚假15天,工作满一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公司未安排原告休婚假及年休假。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2015年3月工资2550元,4月工资455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825元;三、被告支付原告代扣的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716.21元;四、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1634.7元、未休婚假工资4904.2元。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期限至2017年3月5日的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在营运岗位工作,工作地点是重庆,每月工资4150元。2015年5月8日,原告就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请求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超时未审结,原告遂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称庭审前被告已付清3月份的工资,故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仅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4月工资4550元。原告陈述其入职后在咖啡陪你南坪店工作,2014年7月被调到咖啡陪你沙坪坝区凯德店,除合同约定的4150元/月外,还有400元/月的午餐补贴,所以月薪为4550元。因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发放工资,且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于2015年5月1日给被告人事经理朱辉(邮箱地址:****@caffebenechina.com)发送电子邮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原告与加盟商签订了劳动合同,由加盟商发放工资。为证明朱辉的身份,原告举示了2015年4月22日渝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131号仲裁裁决书一份,该裁决书所涉纠纷为劳动争议,该案中朱辉作为被告的员工,受被告委托出庭应诉。原告还举示了咖啡陪你重庆市沙坪坝区凯德店出具的《证明》以及2015年1-4月考勤记录表,《证明》记载原告自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4日在该店任店长。上述事实,有仲裁申请书、渝沙劳仲案字(2015)第388号仲裁决定书、劳动合同书、渝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131号仲裁裁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告主张被告未及时支付其2015年3月工资,未支付其2015年4月工资,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已经实际支付上述工资,但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未能证明已及时足额支付原告上述工资,故本院对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工资,原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原告的工资标准及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应当由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举证证明,在被告未能举证的情形下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原告主张的工资标准与其从事的工作及劳动力市场上相同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为符合,故本院对原告4550元/月的工资标准予以确认。原告自2014年3月6日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至2015年5月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在被告的工作年限为满1年不足1年半,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825元(4550元/月×1.5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如代扣后无故不缴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实质上属于社会保险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扣的公积金,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为2014年3月6日,因此,原告可以从2015年3月6日起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于2015年5月1日,因此,原告有权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56÷365)×5=0.77天,不足一天,被告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休婚假工资的请求,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支付原告张力维2015年4月工资4550元、经济补偿金6825元,共计11375元;二、驳回原告张力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冯振阳代理审判员  蒙 舟人民陪审员  刘 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