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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经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环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环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经初字第167号原告秦皇岛市环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东环路258号。法定代表人阚德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军。原告秦皇岛市环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市环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环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皇岛市环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晓春审 判 员  周 旭代理审判员  张 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