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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6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马卫兵与浙江昌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6025号申请人马卫兵与被执行人浙江昌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杭富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卫兵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193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654元,执行费9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普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浙A×××××车辆本院另案已进行动态查封,但找不到车辆的具体下落,对其名下的位于本区富春街道西堤南路133号房产本院另案已进行查封,因设有抵押暂不予以处置。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602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 成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