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7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宇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7836号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城南新区康宁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8234-3。法定代表人高荣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纯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永东,该公司员工。被告宇杰,男,汉族,1984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上官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文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