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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段景键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景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1号罪犯段景键,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景键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二中刑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被减刑1次,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于2015年1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段景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4年至2015年第三季度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表扬2次,单项奖励1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十一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段景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至2015年第三季度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景键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景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一虹审判员  王自力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仝伟奇速录员  常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