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沽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相识时不到16周岁,当时年幼无知,先有了两个女儿后才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因与被告年龄相差大,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好吃懒做,成天坐在家里不干活、和我发脾气,多次动手打我,每次打我都动刀威胁我。我总是考虑有了两个孩子,一直谦让着被告。2015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被告再次殴打我,为了能逃个活命,我带着两个女儿在外租房,靠我打零工维持三人的生活。我与被告协商过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但因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我只好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受诉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早日离婚。两个女儿随我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辩称,我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曾经达成一个离婚协议,两个孩子都随她,我出抚养费,财产啥也没有,但我签字,她不签字。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处,不久即同居,××××年××月××日生育长女李志婷,当时原告还不足16周岁。××××年××月××日补办结婚手续,此时原告又有孕在身,××××年××月××日生育次女李亚婷。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有平房二处(前后院,四间房屋,位于平定堡镇桥东十字北街),系被告婚前财产,婚后翻盖,花费40000多元。原、被告当庭合意这两处平房现在价值20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的一致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说是自由恋爱,但年龄相差悬殊,且双方都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生活较为贫苦。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原告要求两个女儿随其生活,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根据2015年度河北省城镇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6204元的标准,被告应给付二个女儿每人每年抚养费8102元。家中二处平房虽说是被告婚前财产,但婚后翻盖添附的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房屋现在的价值,被告应酌情补偿原告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女儿李志婷、李亚婷归原告张某抚养,随原告生活至18周岁。被告李某给付二个女儿每人每年抚养费8102元(即从2016年起至18周岁止,每年1月31日前给付);三、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张某房屋补偿款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 涛审判员 杨树成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