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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恢字第0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区支行与长沙润广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区支行,长沙润广置业有限公司(原长沙金海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017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区支行负责人彭建规,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长沙润广置业有限公司(原长沙金海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云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润广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开民二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长沙润广置业有限公司(原长沙金海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中路八一桥西北侧金帆大厦-301、-302、-101、-108、-112、-113、-121、101、102号等147套房屋(建筑面积合计21040.06㎡),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长沙润广置业有限公司(原长沙金海林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长沙润广置业有限公司(原长沙金海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中路八一桥西北侧金帆大厦使用性质为车库:-301、-302、-201;商业:-101、-108、-112、-113、-121、-174、-181、-182、-104、-105、-179、-183、-184、-185、-194、-195、-196、-197、-la01、-la02、-la08、-la09、101、102、103、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6、117、118、119、120、121、123、126、131、134、137、138、139、142、143、144、145、146、149、150、151、155、156、159、160、161、163、164、169、170、171、172、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199、la00、la01、la02、la03、la07、203、208、209、210、211、212、213、214、234、249、251、255、262、269、287、290、301、302、311、313、315、325、327、328、329、339、342、344、345、346、357、359、361、363、368、381;办公:501、706、708、709、710、712、804、806、808、809、810、1001、1004、1005、1006、1008、1201共计147套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记香代理审判员  周 博代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