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字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沈学峰与李永柱、张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学峰,李永柱,张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字117号原告:沈学峰,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朱孝光,安徽省舒城县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柱。被告:张国兵。原告沈学峰诉被告李永柱、张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学峰诉称:安徽力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兵在经营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时,因工程资金短缺,分别于2012年7月25日、2013年6月4日、2013年11月4日三次共享原告借款130万元周转,三次借款均由被告提供担保。借款时口头约定本息随要随清。自2014年3月至今共欠本息2122400元,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要均未果,被告多次承诺均未履行,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21224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不一致,法律关系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不一致,法律关系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学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垂明审 判 员 熊中生人民陪审员 胡勤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