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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邹飞与重庆联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飞,重庆联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175号原告:邹飞,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委托代理人:李国斌,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联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法定代表人:艾显敏,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飞诉被告重庆联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飞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邹飞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衾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