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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晓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82刑初20号公诉机关沙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平,农民。2011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6月14日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沙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蔺建军、被告人王晓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王晓平将刘某乙停放在沙河市迎新市场附近的双枪牌绿色电动三轮车(价值3124元)盗走,后卖得1000元。2、2015年8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晓平将李某停放在沙河市太行街鹏坤网吧附近的黄色小鸟牌电动车(价值725元)盗走,后卖得130元。被盗电动车现已追还。3、2015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王晓平将张某停放在沙河市聚英路的粉色小刀牌电动车(价值510元)盗走。被盗电动车现已追还。4、2015年7月8日5时许,被告人王晓平到沙河市华联商场烽火网吧将被害人刘某甲的小米手机盗走,后卖得200元。5、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晓平将停放在沙河市贸易街的一辆红色豪马牌自行车(价值60元)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乙、李某、张某、刘某甲陈述、证人路某证言、辨认笔录、提某、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沙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视听资料说明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晓平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平应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晓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晓平退赔被害人刘丽永人民币31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士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 佳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