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924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沙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努尔·肉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努尔·肉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4财保16号申请人沙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被申请人努尔·肉孜。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拒不偿还贷款为由,要求冻结被申请人528.00元的棉花补贴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努尔·肉孜棉花补贴款528.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秀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竟翻译阿斯耶姆·米吉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