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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林通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44号罪犯林通,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乐市,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3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379元,并对总额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林通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6月14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2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二0一四年八月至二0一五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七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民事赔偿款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