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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瑞智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瑞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09号罪犯陈瑞智,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涵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瑞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58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2013)莆刑终字第4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瑞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瑞智已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其中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已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瑞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瑞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瑞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陈瑞智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瑞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违法所得1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