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山民初字第0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长江与邯郸市自行车飞轮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江,邯郸市自行车飞轮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02208号原告张长江。被告邯郸市自行车飞轮厂,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高开区诚信路3号。法定代表人何社恩,系清算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江与被告邯郸市自行车飞轮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长江负担。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永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