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722号原告李某。被告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