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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722号原告李某。被告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