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民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谭荣华与温州市金达眼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荣华,温州市金达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谭荣华。委托代理人:谭军。被告:温州市金达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春。委托代理人:卢晓。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荣华与被告温州市金达眼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谭荣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谭荣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荣华负担。审 判 员 梅盈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