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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仁、方灵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国仁,方灵丹,沈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603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被执行人:陈国仁。被执行人:方灵丹。被执行人:沈婷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仁、方灵丹、沈婷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32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陈国仁、方灵丹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9848.62元、前期利息530.39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49.5元;被执行人沈婷婷负连带责任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国仁、方灵丹、沈婷婷��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国仁、方灵丹、沈婷婷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国仁、方灵丹、沈婷婷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国仁、方灵丹、沈婷婷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2月9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陈国仁、方灵丹、沈婷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6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富健执 行 员 柯澄川执 行 员 林 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