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民终字第3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华一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华一敏,楼某,章志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柳金潮,徐国元,淮南市长吉运输有限公司,王伟,富阳市东洲街道文华货运社,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3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东路四通商务大厦6层。负责人许川,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一敏,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某,女,199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志海,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505号迪尚商务大厦C座1层、8-9层。负责人张建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金潮,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元,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长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长途汽车站楼下。法定代表人李文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阳市东洲街道文华货运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经营者施文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19楼。负责人董悦,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负责人项勇,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一敏、楼某、章志海、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柳金潮、徐国元、淮南市长吉运输有限公司、王伟、富阳市东洲街道文华货运社、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民��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57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东红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