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2
案件名称
孙庆飞与田兆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飞,田兆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29号原告孙庆飞。被告田兆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庆飞与被告田兆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庆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田兆艳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庆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田兆艳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纪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