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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程跃辉与王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跃辉,王宁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052号原告程跃辉。被告王宁。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跃辉与被告王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跃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跃辉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跃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跃辉负担。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雅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