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程跃辉与王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跃辉,王宁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052号原告程跃辉。被告王宁。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跃辉与被告王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跃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跃辉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跃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跃辉负担。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雅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