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淄博博世汽车电机有限公司与张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博世汽车电机有限公司,张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135号原告:淄博博世汽车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泰山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孙廷柱,董事长。被告:张莹,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博世汽车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淄博博世汽车电机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7日收到缴费通知后,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灵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