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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雷传红与吴金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传红,吴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雷传红,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吴金萍,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金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金萍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雷传红人民币2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3日计算,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9元,执行费人民币3245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金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金萍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