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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洁与蔡永本、林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蔡永本,林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475号原告张洁,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周贝昕,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文超,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永本,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林玉兰,女,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洁与被告蔡永本、林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72.13元,由原告张洁负担。审 判 长  黄秉璋代理审判员  常 忻人民陪审员  陈永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