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5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生诉被告刘桂勇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5280号原告刘某,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刘思文,男,195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