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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5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生诉被告刘桂勇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5280号原告刘某,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刘思文,男,195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