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李英民、王玉珍、李建芳、唐修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李建芳,李英民,王玉珍,唐修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被执行人李建芳,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英民,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玉珍,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唐修明,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李英民、王玉珍、李建芳、唐修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商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叮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