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平诉被告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新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平,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新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李淑平,住承德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岳龙,承德市双桥区中华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8号楼。法定代表人孙连仕,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胜力,该公司业务经理,住承德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安喜国,该公司经理助理,住承德市,公民身份号码×××。第三人李新春,住承德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平诉被告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新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新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平撤回对被告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新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00.00元,退回原告李淑平。审 判 长 崔海生人民陪审员 陈桂芹人民陪审员 李亚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