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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张美红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01673号原告张美红。委托代理人严小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文行赤,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江,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光汉,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红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红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红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3元,邮寄费40元,合计273元,由原告张美红负担(已付)。审判员  马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斌 来自: